我市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
近日,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,根据山东省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、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文件要求,我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再次上调,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。
据该局劳动关系科人员介绍,我市执行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,从原来的每月1380元上调至1500元,涨幅为8.7%,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小时14.5元上调为15元,涨幅为3.3%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。
下一步,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《山东省最低工资规定》,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,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;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,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,将依法严肃查处,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